刘树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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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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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的办案心得

发布者:刘树明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664人看过

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的办案心得

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刘树明律师

[案件简介]

胡某与郭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10月12日,郭某驾驶自己车辆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二人的车辆损坏严重,均需要送修。考虑到王某上班不方便,郭某让胡某将其车辆借给王某使用几天,待王某车辆修好后,再返还给胡某。事后,王某声称车辆借给他人无法要回,同时声称是胡某自愿抵修理费用的。无奈,胡某向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昌平派出所报警,公安机关调查得知王某将车辆借给张某,张某又借给李某,李某又借给万某,目前万某无法联系上,整个过程中不存在违法的行为,全是民事法律行为,建议胡某向法院起诉解决,公安可提供笔录等证据。

[案件分析]

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双方的微信和通话录音、派出所笔录等均可证实是涉案车辆系胡某所有,胡某将涉案车辆交给王某是借用关系,并非抵押关系。在没有约定借用期限的情况下,胡某可以随时主张返还,在王某拒绝返还或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可以主张损失,但由于涉案车辆不在,无法进行车辆价值鉴定,建议法院通过二手车网站进行网上评估。

[案件结果]

判决王某在10日内返还涉案车辆;逾期无法返还,赔偿胡某的车辆损失47万元。

[办案心得]

在原物无法提交给鉴定机构的情况下,是无法进行价值鉴定的,会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问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胡某作为原告,先主张返还,无法返还则主张损失,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大小,否则会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根据律师的提示,胡某提交了车管所复印盖章的购车发票和税票证明车辆价格、提交了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明了涉案车辆的车辆型号、购买年限;提交了车辆移交时拍摄图片证明总行驶里程、提交了二手车网站对涉案车辆的初步估值打印件等,法院综合上述证据确定了损失金额,原告胡某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为法院判决提供了依据;否则只能主张返还,无法主张损失,权益无法得到维护。

起诉前,律师就应当考虑到诉讼请求是否有充足证据支持,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如何指导当事人或者自己亲自补充完善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完成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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