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寒假打工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案的办案心得
——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 刘树明律师
[案情简介]
某大学二年级学生程某在2018年寒假期间到张家口市某蛋糕店打短工,双方口头约定了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等。2018年1月X日,程某从蛋糕店下班后,在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酒驾及逃逸负全责,程某无责。事后,程某父母要求蛋糕店按照工伤待遇进行赔偿。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务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合同”之规定,大学生利用假期打工,在法律上不认为是就业,也就是说与用人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另外,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劳动主管部门也根据上述规定,出台了许多具体的规定,总的原则也是不构成劳动关系,仅仅作为劳务关系处理。
按照《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之规定,程某作为大学生,在寒假期间到某蛋糕店打工,与某蛋糕店之间是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程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不是工伤,缺乏工伤认定的前提。
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程某是提供劳务者,某蛋糕店是接受劳务者,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到侵害的,由接受劳务者承担赔偿责任,但程某并非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到侵害,而是下班后非劳务过程中受到侵害,接受劳务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某蛋糕店作为接受劳务者,对于程某的死亡并无任何过错或过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案件处理]
某蛋糕店业主找到本律师后,结合案件情况对业主进行了解释,“人命关天、死者为大”,考虑到程某的家庭情况,我说服业主出于人道关怀,给予了程某父母一定的经济补偿,在律师的解调见证下,双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书,业主当天就将补偿款支付给了程某父母,案件得到圆满和和谐的解决,避免了双方的诉累。
[办案心得]
律师办案要考虑到案件的社会效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同时,心中始终要有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