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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劳务者触电死亡案件的办案心得

发布者:刘树明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792人看过举报

一起劳务者触电死亡案件的办案心得

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  刘树明律师

[案情]

X元受雇张XX在宣化区XX镇为房主赵XX屋顶安装彩钢,在工作过程中,因手持钢构件与屋顶高压线接触,导致触电倒伏在屋顶上,120急救车到达后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

1、李X元与张XX之间属于劳务关系。

XX雇佣李X元从事彩钢安装工作,口头约定劳务报酬为1天260元,因此李X元是提供劳务者,张XX是接受劳务者,李X元在从事劳务过程中,触电身亡。可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由接受劳务者张XX承担与其过错适应的赔偿责任,李X元在从事劳务过程中也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一定责任。证据有:工友的证明、现场图片、急救记录等。

2、张XX与赵XX之间的法律关系。

房主将屋顶彩钢安装工程发包给张XX施工,双方到底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依据《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城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之规定,由于房主赵XX的房屋为二层房屋,且是农民自建房屋,赵XX对外发包,有的法院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的法院认为是承揽合同。不管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承揽合同,房主赵XX存在如下过错:一是所建房屋没有取得建房行政许可,属于违法或违章建筑;二是违反《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开工;三是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突破5米安全距离建设房屋(本案高压线为10KV,高度6米,所建房屋屋顶高度为2.5米,从屋顶距离高压线仅仅3.5米)。

[结果]

由于李X元的法定继承人与雇主张XX、房主赵XX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经法院开庭及调解,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雇主张XX赔偿20万元,房主赵XX赔偿10万元,案件得到圆满的处理。

[心得]

1、有时法律关系如何定性对结果影响不大。

对于农民自建低于两层的房屋,按照法律规定承包人是不需要资质的,此时以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承包人为由,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因此,需要了解和收集发包人具有过错的证据,一旦证明发包人具有过错,且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不管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定性为承揽合同,均不影响发包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本案中法律关系的定性对结果影响不在,关键是证明存在过错,且与结果发生有因果关系。

2、善于利用案件有利因素促成案件调解。

本案中并没有把供电公司作为被告,一方面是供电公司的供电线路建设在前,房主所盖房屋建设在后,供电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在庭审辩论结束前原告以追加供电公司为由,给房主施加压力,一旦供电公司参与,房主的房屋就会被作为违章建筑拆除,房主的损失超出赔偿数额,房主权衡利弊,同意了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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