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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车祸身亡,大连老伯自学法律与高速公路管理局打十年官司

发布者: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506人看过

2009年6月10日是于风轩的农历生日,也是儿子于潇婚后的第四天。当天,28岁的于潇开车沿丹大高速由东向西行至313KM处,撞路边路缘石及钢护栏,路边护栏贯穿车辆,于潇当场死亡。处理完后事,于风轩一直在想为什么会出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事发白天,车辆各项技术性能合格,于潇体内也未检测出酒精。责任书分析,于潇未确保安全驾驶是引发这起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认定于潇全责。现场照片显示,高速公路路侧护栏板穿透了车前后风挡玻璃,人受伤而死。


于风轩认为,儿子承担全部责任,意味着将得不到任何赔偿。涉事高速公路的现场护栏缺失,高速公路管理方对儿子的死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联系了五六家律师事务所,没人愿意代理,被告是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这类官司很难打,胜诉可能性不大,所以没人愿意接。


于风轩决定,自学法律,打这个官司。他开始一趟趟地跑书店,找法律和交通公路设计规范等方面的书籍,买回来一点一点啃,看不懂的再找人请教。2010年6月,于风轩向车辆肇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经过约一年零八个月的奔波,于风轩才立上案了。但他当时并不知道,等待他的将是更加漫长的诉讼之路。


高速公路看似简单,实际很复杂、专业,很多技术术语都难以搞清楚。遇到不懂的,于风轩就去找相关技术人员咨询。一开始厚着脸皮拿着书去问,时间久了,有的好心人很同情他的遭遇,也就愿意多讲一些。

 

在甘井子区法院庭审最后判决,作为道路管理者的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未能证明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因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定被告承担30%赔偿责任,即人民币159115.2元。


一审判决后,于风轩没有放弃追查事故的根源。于风轩又向大连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发生事故的高速公路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就开通,且事故发生地的钢板护栏缺失近40米,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存在管理缺失,应承担全部责任。2013年9月13日,大连中院判决,维持甘井子区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变更判决第一项为: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赔偿于风轩各项损失合计179456.4元。

在为自己打官司的同时,于风轩还成为另外一起类似案件诉讼代理人。2013年,于风轩听说了一起跟于潇类似的交通事故,刘某父子当场死亡。两起事故都发生在白天,司机都没酒驾,车也没毛病,汽车直接撞上了护栏,车毁人亡,结果是驾驶员负全责。


于风轩找到了刘某的母亲李天(化名),成为她的委托代理人,为她提供道路技术和法律援助。沙河口区法院认为,被告大连市交通局,第三人大连项目办按20%责任比例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按10%责任比例承担。


自从儿子2009年出事,至2016年法院对刘某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已经过去7年,涉案高速公路还没有竣工验收,但是却在通车,连续出现同类事故。如果按国家要求标准竣工或者停止运营,第二起事故本来可以避免。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


10年来,为打官司,于风轩已经花了十几万元。他说还会坚持下去,“现在打官司已经不是为了赔偿款,是为了公益,因为不想看到儿子的悲剧再次发生。”近10年来,他在逐步走出丧子之痛的同时,还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义务帮助跟他遭遇相似的人打官司。他的愿望是,推动相关部门堵漏洞、改问题,避免悲剧再次发生。(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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