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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操控有什么后果?黄晓明背锅

发布者: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415人看过


 

据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认定,高勇使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组,在2015年1月12日至7月22日,集中资金优势,以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的方式,操纵“精华制药”股价非法获利8.97亿元。

 

8月10日,证监会宣布对高勇操纵股票精华制药(002349.SZ)一案作出处罚,没收高勇违法所得8.97亿元,并处以罚款8.97亿元;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上述账户组由两个信托子账户和包括黄某明在内的14个自然人账户组成。 

 

正是处罚决定书对于黄某明账户涉案细节的描述,引发了舆论关注。在高勇在操纵动用了其进行代理交易的多个自然人账户进行交易,而其中就包括“黄某明”案件披露后,因名称重合度相像,黄某明及其母张某霞也被舆论推测为影星黄晓明及其母张素霞后被证实

 

操纵股价是指某些股票投资者为了获得巨额盈利,通过控制其他投资者具有参考意义的股票投资信息,控制未来股票价格走势的行为为自己获得不正当的巨额利润的行为均属于操纵股价。 


高勇作为护城河投资合伙人,其实际控制2个资金信托计划的子账户16个证券账户从事涉案交易。大多数操纵股价者,主要利用基本技术面、资金优势等成本较小的手段,达到对某一只股票或多只股票曲线入场,操纵价格的未来走势,做到避开监管者的法律惩罚,不被散户发现,获得可持续的丰厚的不正当投资利润。

 

明、张霞与高勇的关系是证券交易代理行为,即将账户委托交由高勇‘打理’,而高勇在‘打理’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而黄、张两人并不知情,属于证券交易代理中的‘善意第三人’情形将账户委托给高勇管理这个行为发生上,黄、张并不能预测也不知道高勇可能进行违法活动。 

 

此类案件中的追责主要针对违法主体,即交易的实际作出者,而违法被使用的账户的名义持有者通常并不承担责任,该案中的责任人也明确为高勇。从处罚决定书释放的案件细节来看,黄晓明连同委托给高勇“管理”的14个自然人账户持有者并不涉及违法认定,也无需在该案中承担相关责任。 

 

不过围绕该案的另一争议,是证监会作出高达18亿元罚没决定后,黄晓明等人的账户中可能存在的违法所得是否会被一并遭到没收,据证监会披露,高勇获利载体体现为账户组,即部分违法所得将在包括黄晓明等人的证券账户内。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产生的收入,这部分收入无论在哪个载体,是否转移,都会被进行相应的追讨。

 (金钲律师在线咨询WX:jinzhengxiaoqi)


此外,出借给人账户委托他人代理交易这一行为虽然并未构成行政违法,但仍然是对证券法中有关账户实名制要求的“越界”。由于黄晓明作为公众人物,其将证券账户交由他人管理最终被用于市场操纵行为的“示范效应”容易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监管层虽不对其采取行政处罚,但仍然应当从严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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