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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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熬夜加班多天后眼皮“罢工”,这算不算工伤?

发布者:赵毓丽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622人看过

近日,福建福州50岁的陈先生最近连续加班熬夜,某天他起床上班时,突然发现右眼眼皮无法抬起,眼珠转动困难。经检查,陈先生最终被诊断为动眼神经麻痹。医生介绍,发病原因与近期的作息紊乱、过度疲劳,引起神经缺血关系密切。

陈先生这种情况是否算工伤呢?

首先,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对于陈先生这种因为工作过度劳累导致身体出现问题的,其实一般是不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因为首先陈先生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发病的;而且工作劳累虽然可能是陈先生发病的原因,但是也不排除他自身身体原因会导致发病的可能性,所以综上,陈先生并不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因此他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若能认定为工伤,享受哪些待遇?

遭遇了工伤之后可以通过申请工伤保险享受一定的赔偿,劳动者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1、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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