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金星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文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行政诉讼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利害关系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起诉,原行政机关能否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发布者:范金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2389人看过

笔者近期办理了一个行政诉讼,案情大概是某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时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没有责令其重新进行处理。利害关系人因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而将复议机关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复议决定,并申请追加原处理机关为第三人,一审法院没有追加并且没有对原告的申请做出裁定,原告败诉后,以原审没有追加第三人也没作出裁定、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上诉至郑州市中院,郑州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郑州中院在判决书中这样描述:行政机关对于上级机关的复议决定,必须履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行政机关即使对复议决定有异议,也不能通过司法途径救济。若允许原行政机关参加诉讼,则意味着原行政机关享有了通过诉讼途径对复议决定提出质疑的权利,违背了该条规定。

对于郑州中院的观点,笔者持赞成态度。至于原审没有通过裁定的方式驳回原告的申请,笔者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不予受理; 

(二) 驳回起诉;

(三) 管辖异议;

(四) 终结诉讼;

(五) 中止诉讼;

(六) 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 财产保全;

(九) 先予执行;

(十)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 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 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 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首先,原告是没有权利申请追加第三人的,只能由第三人自己申请加入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其次,对于追加第三人的申请,并未规定使用裁定,所以法院是不能做出该裁定的。法院可以做出决定,而决定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

综上,在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人或者行政复议申请人起诉复议机关的,均不能追加原行政机关为第三人,也不能列为共同被告,并且利害关系人和行政复议申请人也没有相应的法定的申请权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