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金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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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快速的要求对方还钱

发布者:范金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799人看过

众所周知,民事诉讼周期长,对于某些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如果走正常的立案,开庭,上诉程序费时费力,虽然最终也能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确定债权,但是可能因拖时太久而丧失了当初的其他机会,满足不了当初的需求。

通过笔者的几个案例,笔者发现其实对于此类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法院支付令的方式来实现。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又能找到债务人的,债权人可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受理后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在15日内支付或者提出异议,否则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一来原来需要将近一年的诉讼期限大大缩短到1个月左右的时间,但是这个程序要求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并且只能是要求给与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如果是要求类似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或者赔礼道歉等均不能通过本程序实现。

具体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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