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丽清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17日 4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属于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她人,从而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案件事实可能会比较敏感,一方赠与“小三”房、车的案件。本案在接受委托后,确实对于二人之间婚外情的证据比较难于取证,但是我们通过固定另一方在婚内银行卡资金的走向,以及房产、车辆等信息,固定住了,另一方在婚内未经一方同意而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从而赢得了法院胜诉的判决,为当事人挽回了80万元左右的损失。
本案基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名下所积累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涉及重大财产处分应征得女方同意,而本案男方在赠与她人财产时也好,借也罢,均未与女方取得一致意见,为此,即便离婚后,理应对女方承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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