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丽清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16日 13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代理人作为供应商的代理人参与诉讼,供应商提供的合同及对账单中仅盖有公司出具的项目技术章,且项目资料技术专用章中刻有“仅限技术资料,用作其他无效”字,接受委托后,我们以公司及“项目经理”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但在诉讼中被告公司否认事实的存在,提出盖有技术章的合同及对账单其并不认可,持章者也文并未得到公司的授权,且项目工地上的项目经理非与我方供应商接触之人,而是另有他人,据此,公司不应承担。但,通过我们的努力,最后绍兴市上虞区章镇人民法法庭支持了盖有真实项目技术专用章的全部货款应有公司承担的请求。
在类似案件中,我们如需要公司承担责任,那么需要提供我们在发生经济关系往来时主观上不存在过失,与“项目经理”的往来中,证明该人客观上具有代表公司订立合同表象、对账等权限,而非仅以技术章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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