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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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无效

作者:邢志军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次举报
2026-07-27

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无效


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无效

一投资者委托他人炒股亏损后被判与操盘手各担其责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各类投资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出现一些“保本保息”“稳赚不赔”“亏损包赔”等诱人承诺。然而,这些看似“天上掉馅饼”的约定,因违反规定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投资者因轻信他人而投资失败,法院判决双方共担风险责任。


案情简介

钱先生有500万元闲置资金,想通过炒股增值却不懂行情,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小杨。双方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小杨保证钱先生的综合收益不低于年化12%,不足部分由小杨负责补足;若综合收益超过年化12%,则按小杨60%、钱先生40%的比例在双方之间进行收益分配。协议中对投资风险也进行了明确。随后,小杨通过操作钱先生名下的证券账户,做股票代持服务。不料市场风云突变,账户持续亏损,委托理财两个月的时间内,钱先生500万元的本金亏损了400万元。小杨抓紧办理了清仓。

钱先生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约定了保本保息,由于小杨投资不当,造成了较大损失,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小杨赔偿投资本金及利息。小杨则表示,自己仅为财务顾问,不具有专业的委托理财资质,在委托理财协议中对投资事项进行过风险提示,投资风险应当由投资人钱先生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的约定,钱先生将款项交给小杨代为投资,理财收益由钱先生享有,双方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小杨有关“保本保息”的承诺,属于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中的保底约定,该约定违反金融监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小杨作出保本金、保收益的承诺,钱先生轻信该承诺而未审慎投资,双方对投资损失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实际亏损情况等情形,依法酌定小杨赔偿钱先生300万元。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保底条款虽然看似诱人,实则潜藏巨大风险。这种“保本保息”“亏损包赔”的承诺或协议违反了金融监管的强制性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规律和风险定价机制,应属无效。

有专业资质的操盘者仅能在所属正规机构授权范围内提供投资分析、行情解读、交易建议等服务。如果存在违规代操盘、承诺保底、约定收益分成等行为,属于违规执业,将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严重的还面临监管处罚。而没有专业资质的操盘者,若以保本高收益为噱头揽客,更属于违规经营,也将面临民事赔偿责任。

在金融市场中,收益与风险始终并存。投资者应树立理性的理财观念,在充分了解投资标的和潜在风险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抗风险能力作出投资决策。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应避开“保本、兜底、固定收益、增值保值”等字眼,重点明确委托权限、操盘规则、止损线等。在投资过程中应留存好合同协议、汇款凭证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邢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曾在公安工作多年,在刑事辩护、经济纠纷、交通事故等方面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民事代理、刑事辩护等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0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
1371020********02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