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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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遇上“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作者:邢志军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次举报
2026-07-27

担保遇上“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赵某向某银行申请200万元经营性贷款,借期1年,孙某及其配偶王某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方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

贷款到期后,赵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清偿本息,与银行协商办理借新还旧续贷,并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明确贷款用途为偿还旧贷。原担保人孙某、王某为新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新的保证合同上签字确认。新贷发放后,银行直接划扣资金结清了赵某的旧贷本息。

后续,赵某未按新的借款合同约定还款,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同时要求担保人孙某、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孙某、王某抗辩称:办理担保时银行未明确告知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二人对续贷还债的事实不知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担保制度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新贷与旧贷担保人为同一人的,担保人应当对新贷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中,案涉旧贷、新贷的担保人均为孙某、王某,二人先后两次自愿为赵某的银行贷款提供保证,其对借款人赵某的借款资质及信贷风险应有充分认知。即便银行未单独告知借新还旧事宜,亦不能免除二人作为担保人的法定责任。孙某、王某以不知情为由免责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借款人赵某偿还银行全部借款本息,担保人孙某、王某对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借新还旧”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全部旧贷款的行为,特点是新贷资金专项用于清偿旧贷,无实际经营性资金流出。除直接续贷外,通过过桥资金倒贷、先还后贷的隐蔽式续贷行为,司法实践中均认定为借新还旧。在借新还旧的场合下,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需分情况讨论:

1.新旧贷担保人为同一人的。担保人前后两次为同一笔贷款提供担保,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应有长期了解。即使不存在借新还旧,该担保人仍需对旧贷承担责任。新旧贷担保金额通常相当,并未加重其义务与风险,故不论担保人对此是否知情,其均应承担担保责任,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免责。本案即属此种情形。

2.新旧贷担保人不同或旧贷无担保而新贷有担保的。以新贷偿还旧贷,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并未实质性改善,担保风险反而因旧贷的延续而显著升高,因而必须保障担保人的知情权。新担保人仅在明知或应知“借新还旧”事实时需承担担保责任,不知情则免责。

对担保人提示:重复为同一借款人提供续贷担保时,每一次签字都意味着一份责任,签字担保前需审慎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切莫因人情关系或惯性思维而草率签署。

对金融机构提示:办理借新还旧业务,即便担保人未变更,仍应如实告知贷款真实用途,留存告知、确认凭证,规范信贷流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邢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曾在公安工作多年,在刑事辩护、经济纠纷、交通事故等方面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民事代理、刑事辩护等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0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
1371020********02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