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发生在借款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发生时借款人婚姻关系尚处在诉讼离婚状态,双方矛盾较大,审理期间,借款人既未向法庭提交其一方借款事前与其配偶商量、事后告知的证据,同时也未提交其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的证据。本案借款应如何认定?
涉案借款虽发生在借款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从借款时间看,此时借款人婚姻关系尚处在诉讼离婚状态,双方矛盾较大,审理期间,借款人既未向法庭提交其一方借款事前与其配偶商量、事后告知的证据,借款人夫妻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同时也未提交其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的证据。综上,根据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筹资,而所得利益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该债务应视为个人债务之原则,本案讼争借款应认定为借款人个人债务。
2、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此笔借款未用于家庭支出,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
因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虽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此笔借款未用于家庭支出,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因此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出借人”还要承担举证责任吗?
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4、如果涉案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未借债的夫妻一方,应如何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不是两被告存在举债的合意,而是基于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律规定。被告夫妻双方对婚后一方取得的财产存在共同所有的关系,成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则与该财产相对应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也应与该财产制相对应,即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财产应当排除在外。被告夫妻一方的举债行为表明其应以其个人全部财产作为责任财产,未举债的夫妻一方偿还涉案夫妻共同债务仅应以其与被告举债一方的共同财产为限,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偿还涉案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
5、如何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审查该债务是否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即需审查夫妻双方是否存在举债的合意,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家庭经营,是否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6、借款人向原告借款时,尚未离婚,与其配偶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其配偶对借款知情,在还款期限到来之前,借款人与其配偶办理了离婚手续,借款人的原配偶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与其原配偶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7、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此笔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
因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虽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此笔借款未用于家庭支出,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因此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8、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被告丈夫以个人名义对外出具借条,被告妻子事后予以确认,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均有共同的还款义务。
9、出借人无法向人民法院提供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应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在形式上,被告要明确,原告通过身份和空间处所两个要素把对方固定成为明确的被告;第二,在实质上,被告也要明确,即不仅要明确原告起诉对方的身份(姓名、年龄、性别等),而且要明确对方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对于当事人身份真实性的审查在这里指的是被告形式上要明确。如果按照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法院仍然无法确定被告的主体资格时,应当认定被告是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10、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的借款系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二被告对上述事实认可,也未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免除共同还款责任的有效证据,在还款期限到来之前,债务人离婚,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已经对债务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作出分割,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11、离婚纠纷中,原、被告2007年7月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矛盾不断升级,后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其中一笔10万元的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案外债权人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与债权人的借款协议中,借款用途是购买家庭用奥迪轿车。2009年,被告与债权人重新签订协议,对这笔10万元的借款进行了重新确认。原、被告离婚案件判决书认定该奥迪轿车系双方的共同财产,并对该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本案的10万元债务未作处理。请问,本案所涉10万元借款是否属于原告与被告的共同债务?
首先,原告对被告于2008年购买奥迪轿车的事实无异议,而从债权人提供的借款协议中,可以认定被告向债权人借款10万元系用于购买奥迪轿车,2009年的借款协议是对2008年借款协议中的款项进行重新确认,即这两份借款协议指向的是同一笔款项,因此被告向债权人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奥迪轿车的事实是清楚的,且借款行为发生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在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民事判决认定该奥迪轿车系双方的共同财产,并对该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虽然本案的10万元债务在判决中未作处理,但并不能因此对抗第三人。综上,本案所涉借款应为原告与被告的共同债务。
12、夫妻是共同借款人,未能按约定还款付息,借款人应如何担责?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系共同借款人,依法应当互负连带责任。
13、甲借款给乙、丙,乙、丙向甲出具了借据,但甲明确表示不要求乙还款,丙是否应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甲借款给乙、丙,乙、丙向甲出具了借据,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因此本案借款依法应属于乙、丙的共同债务,本应由乙与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甲明确表示不要求乙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的规定,甲可以要求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因此甲要求丙归还尚欠借款于法有据。至于丙对本案借款履行了清偿义务后,认为其多承担债务份额的,可以向乙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