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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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否可以按民事起诉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

作者:邢志军律师时间:2024年12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5次举报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是否赔偿伤残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1. 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机与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则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规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被害人完全丧失了求偿的权利。法律允许被害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赔偿。

  1. 二、 伤残赔偿的法律依据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因人身损害应当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对于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进一步细化了赔偿范围,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1. 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差异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通常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精神损害赔偿。

即便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同样不能主张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虽然被害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赔偿范围并不包括残疾赔偿金等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故意伤害刑附民未支持伤残赔偿的情况下,被害人即便等对方刑满后再重新提起民事诉讼,也难以获得残疾赔偿金的赔偿。

 


邢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曾在公安工作多年,在刑事辩护、经济纠纷、交通事故等方面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民事代理、刑事辩护等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0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