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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业公司诉市政府行政征收违法胜诉案

发布者:北京徐勇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6日 4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面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徐勇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市人民政府,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

基本案情

面业公司是2000年x月x日在市注册登记成立的乡镇企业。2012年x月x日,区管委会成立了拆迁安置建设指挥部,同年x月x日,开发区制定了《实施方案》及《企业补偿办法》。2013年x月x日,区拆迁安置建设指挥部和村民委员会签订《重点项目用地企业拆迁补偿协议》。

2014年x月x日,拆迁安置建设指挥部和面业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1、面业公司积极配合指挥部自2014年x月x日起开展对相关房屋设备进行全面限期拆除。2、2014年x月x日由指挥部向面业公司预付拆迁补偿款叁佰万元整。3、指挥部向面业公司提供暂存厂房,费用以厂房租赁协议内容为准。4、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解决。2014年x月x日,拆迁指挥部对面业公司进行拆除,后向其支付300万元。在后续事项的协商中双方未达成协议。

2015年x月x日,面业公司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征地行政行为违法;确认强行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另行安置场地使面业公司恢复生产经营;市政府赔偿面业公司因强拆行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本案诉讼费由市政府承担。


一审判决:确认市政府对建设征地和房屋征收行为违法;未支持面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市政府承担。

面业公司、市政府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对原审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法院认为

二审全面审查围绕当事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进行,对于当事人一审不明确的诉讼请求二审阶段一般不予审理。通常,针对不同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为不同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不同的行政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当事人起诉时诉讼请求不明确,或者在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中请求审查多个行政行为即为诉讼请求不明确,人民法院应当指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告知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诉讼。

面业公司一审关于确认征收行为违法并予撤销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其明确该请求是指《通告》《实施方案》《企业补偿办法》所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未经合法审批违法并要求撤销,且面业公司在上诉状中要求撤销多种行政行为。对此一审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要求明确诉讼请求,但一审未予释明不当。同时,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征收未公告征收范围而确认为违法,与面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不一致。


对于面业公司要求另行安置场地使其恢复生产经营的请求,此为征收补偿或安置方面的问题。因本案争议并非因履行双方协议引起的纠纷,一审判决以该请求超出双方协议范围为由不予支持,该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在未明确面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又未予释明的情况下作出一审判决,系认定事实不清。

裁判结果

一、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行初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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