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梅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一方对外借款,能否把配偶拉进来做被告呢?

发布者:张玉梅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3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夫妻一方对外借款,能否把配偶拉进来做被告呢?

真实代理案件编号:(2020)沪0112民初31695号

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我方代理时候把被告妻子王某也拉进来做了被告。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5万元及利息

原、被告于2011年相识,两被告系夫妻,经营有上海XX厂、上海CCC有限公司,原告原系被告公司员工。被告徐某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念及双方系多年朋友,关系较好,就把自有资金25万元、20万元分两次借给了被告。虽然借条上写没有利息,仅约定逾期不还按照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实际约定了借期内利息一分,并在2018年4月时由被告在两张借条上分别书写计算好的利息。两笔借款发生之后,被告在2016年12月21日归还逾期利息10万元、2018年4月24日归还逾期利息35万元。2018年7月12日,因被告临时急用钱,原告再次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徐某5,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计算同前述两笔借款。三笔借款发生之后,原告通过各种方式向被告催还,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诿。因两被告系共同经营该公司,而借款被告用于公司经营和夫妻共同生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息。

在这过程中被告徐某还款,被告徐某45万元还款的性质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认为被告归还的是利息,被告则认为其归还的是本金。法院认为,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抵充。关于系争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借款虽然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两张借条上均为被告徐某一人签字,被告王某事后亦未追认,在庭审中也始终未予认可。虽然原告提出借款系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主张,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系争借款实际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两被告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本案系争借款无法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

案件自我评析及律师观点:夫妻当中,一方对外借款用于做生意,如果款项都是借款人收取,借条也是借款人自己写的,配偶并没有参与,款项没有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把另一方拉进来确实不符合规定。当时代理这个案件拉进来目的也知道不会得到支持,只是希望能在调解中给被告一定压力了。

1)另一方配偶能被拉为被告的可能性,要么配偶账户收取借款,要么事后书面承诺作为共同借款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