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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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受让人起诉到法院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发布者:张玉梅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130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债权转让,受让人起诉到法院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021)沪0118民初3070号

原告: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

第三人:谭某

原告彭某与被告吴某、第三人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第三人谭某在青浦区某洗车店工作,被告经常在该洗车店洗车,该二人因而相识。2018年3月,被告向第三人谭某借款并承诺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2018年4月、2018年9月,第三人谭某以现金方式分别交付被告借款款项60,000元、40,000元。后被告向第三人谭某出具借条。但是,因被告未能及时还款付息,故第三人谭某于2020年7月向被告催款。2020年7月2日,被告向第三人谭某重新出具借条,并承诺支付第三人谭某利息50,000元、借期延展至2020年12月1日等。此后,因第三人谭某回老家发展,且拖欠原告家政服务费未付,故第三人谭某将上述借款债权转让给原告享有。2020年12月3日,原告与第三人谭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书面通知了被告。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清偿债务,故原告向法院起诉。

被告吴某在本院提审时书面答辩称,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且,同意第三人谭某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原告享有。因被告目前被羁押,无偿还能力,希望原告能够暂缓申请强制执行。另外,因涉案借款金额较小,被告今后将会第一时间予以清偿。

第三人谭某述称,第三人谭某与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属实,且涉案债权已到期,但被告至今未清偿该债务。涉案债权确系第三人谭某转让给原告所享有。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三人谭某与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明确,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义务。第三人谭某已按约向被告交付借款款项100,000元,则被告理应及时返还相应借款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谭某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现被告认可第三人谭某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原告享有,故该债权转让对被告发生效力。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在审理过程中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本案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案件自我评析:本案有两个难点,第一被告在立案后因其他事情被刑事羁押因此肯定影响开庭到庭,第二本案是债权转让得来的债权,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本案因在疫情期间,法官本着负责的态度去和看守所进行了沟通,然后看守所那边配合进行网络开庭,难度很大,第三人也是参与网络开庭。本案法官考虑的公平性,因双方虽然约定了借款利息,但是利息高于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因此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听取了法官意见变更了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分析:

1、债权转让务必书面通知债务人,这个在本案中有所体现

2、如果债务人失联了、出国了,如何通知诉讼?

谭某将债权------转让给了彭某-----起诉谭某债权人   这个本案关键是什么?(1)债权合法真实(2有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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