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沈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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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税务公司法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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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艺术品行业的税务风险指引和合规策略

发布者:陈沈峰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2日|分类:税务 |584人看过


      三、数字艺术品行业税务风险指引

    (一)数字艺术品交易平台销售服务费和佣金税务风险

      数字艺术交易平台在数字艺术品交易中一般会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销售服务费和销售佣金。对于平台来说上述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和销售佣金应确认收入并申报增值税,但是实践中因为数字艺术家大多是个人,不需要发票。对于上述销售服务费或佣金存在确认未开票收入或者不计入收入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未开票纳税义务期间申报增值税仍然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列正数销售额即可,但需要保留有关的证据,如合同、收款记录等,以备日后查证,如果对未开票收入在日后开具发票,则对开具发票期间,申报增值税在“未开票收入”填列负数冲减。对于平台确认为未开票收入,税务征管有比较严格的要求,而往往平台确认未开票收入后并未保留相关的合同和收款记录等依据,同时如存在需要补开发票时,平台为避免增值税申报表比对异常处理也一般不做负数冲减。另外对于销售服务费或销售佣金不确认为平台收入的行为涉及偷逃税款,涉税风险较大。实践中存在销售佣金和二次销售服务费不确认为平台收入的情况。数字艺术品市场中还有一些不太常见的收入来源,比如托管费用、审核认证费、通过收集市场数据所带来的数据费以及支持或赞助广告项目获得的赞助收入等。按照会计准则,这些费用应被视为传统领域的交易,交易平台应该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和并确认企业所得。

数字艺术交易平台如采用NFT技术,用户用加密货币购买NFT,且由区块链智能合约保障交易的结算。平台在交易过程中虽然没有预收购买者的资金,交易担保和即时结算是由链上智能合约实现的,但是用户用加密货币购买NFT,平台出售 NFT被视为应税事件。出售NFT的应税收入是通过计算购买NFT 时的原始成本基础与出售所得总收益之间的差额来确定的,但是实践中交易平台往往不缴纳增值税和确认企业所得。

    (二)数字艺术品创作者的税务风险指引

      从创作者的角度来看,一是需要确定数字艺术品交易中与数字艺术品一同出售的有哪些权利从而确认收入性质。例如,创作者可能在交易中出售了数字艺术品作品的知识产权及商业使用权、品牌名或其他非实体权利,或仅出售了数字艺术品作品的所有权,到底属于无形资产转让收入还是特许权转让收入还是其他收入?实践中往往并未予以区分;二是对于交易中“版税”税务风险。创作者已经交易了数字艺术品衍生品,但是他们还能持续获得收益并且持续不断,它们被称为“版税”。数字艺术品的版税是指是在二次销售中平台支付给数字艺术家的费用。在国外的平台一般自动支付给作者的,这些被编码到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中。每次发生二次销售时,智能合约都会确保条款得到履行。如果指定了“版税”,利润的一部分将归于创造它们的艺术家。但事实上,并非所有数字艺术品都会产生“版税”。它必须被专门写入智能合约的条款。一旦智能合约条款清楚地写入区块链,其余的就会自动处理。数字艺术品交易并不是劳务所得未要求平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数字艺术家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实践中很多数字艺术传作者对于上述收入未进行个税申报,在个人所得税领域存在偷逃税款的风险;三是在数字艺术品交易中的增值税问题,数字艺术品的交易产生增值税,但是创作者往往是个人,购买者又不需要发票,创作者亦不会去税务部门代开发票,故传作者也普遍存在偷逃增值税的情形。

     (三)数字艺术品持有人的税务风险指引

       根据商业实体的权利和义务,数字艺术品可以被持有人视为虚拟资产、金融资产或知识产权许可证等。例如,如果数字艺术品交易在合约中赋予所有者对一件艺术品的所有权,那么很可能被视为虚拟资产。数字艺术品持有人再次转让时或者赠与时,其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同样会遇到和创作者一样的困境。对于数字艺术品持有人的对外赠与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但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但是实践中,数字艺术品持有人在赠与数字艺术品衍生品时并未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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