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多有涉及返还彩礼的问题,彩礼的范围如何界定以及能否要求返还,我们来看法律的具体规定。
一、彩礼范围如何界定,结婚之前给付的所有财物是否能全部被认定为彩礼?
1、考虑结婚双方所在地有无给付彩礼的风俗。
2、给付彩礼是否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财务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应当认定为彩礼。如果是男女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互相赠送的一般性的礼物,则属于赠与,不能认定为彩礼。
3、结婚宴请亲戚朋友的花费一般不应认定为彩礼。
二、请求返还彩礼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34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恋爱不易,结婚更不易,借用一句话,且行且珍惜。当然,双方实在过不下去,也望念在曾经的缘分上好聚好散,好合好离,给彼此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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