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雪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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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作者:樊雪晴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4日分类:裁判思路浏览:236次举报
2022-05-24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目的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付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保护受害第三者的权益。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在已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的责任负担方式,即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按照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即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机动车是否具有过错无关,只要事故发生就要赔偿。对于限额之外的部分,则按照事故责任的认定确定赔偿数额。简言之,就是在题述的情形下,先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限额,其余的损失再按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分担赔偿数额。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刊载的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14个实务问题解答(2022版)

襄阳青年律师,毕业于南通大学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硕士;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实习于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2014...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08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
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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