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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怎办?

发布者: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4日|分类:医疗纠纷 |491人看过


    交通事故发生后,尤其是有人受到较严重伤害的事故,为了对受害人进行抢救治疗,一旦伤者的家庭经济条件不能支持治疗,难免会影响伤者的康复。而此时对受害人来说,较好的办法就是寻求垫付。

医药费用垫付方式

      1、由肇事方先行垫付,待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后进行详细计算;

      2、伤者自行垫付,痊愈后根据法律规定理赔;

      3、车方和伤者协商垫付,待后期理赔时详细计算。

注意:法律未规定肇事方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交警不会确定赔偿金额,不会强迫肇事方垫付,只能组织双方调解,调解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如果调解不成由法院判决。

自己资金不足,但肇事者不垫付费用时怎么办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曾在一年内受理超过100件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委托,为受害人追讨事故中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误工费等交通事故相关费用赔偿,维护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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