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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公司债务?

发布者: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551人看过

股东是一个公司重要的组成部分,那么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有责任承担吗?实际上还是要根据各个公司的情况而区别对待,下面国晖律师为各位简单讲解:

(一)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规范一人公司的经营,防止股东利用公司形式损害国家与他人利益,一人公司股东应明确区别自己的个人行为与公司的职务行为、区分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同时还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人公司的股东,往往不能做到规范化经营,无法证明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那么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股东出资有瑕疵的情形

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履行出资是股东的应尽义务,股东的出资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相当于对公司负有债务,且势必削弱公司的财产实力与偿债能力。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也有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规范一人公司的经营,防止股东利用公司形式损害国家与他人利益,一人公司股东应明确区别自己的个人行为与公司的职务行为、区分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同时还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人公司的股东,往往不能做到规范化经营,无法证明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那么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股东出资有瑕疵的情形

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履行出资是股东的应尽义务,股东的出资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相当于对公司负有债务,且势必削弱公司的财产实力与偿债能力。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也有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 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

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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