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交付一定的押金已成为普遍现象,押金数额通常为租客承租房屋1~2个月的租金。那么,租客在租房时交付的押金,性质应如何认定呢?
1、租房押金的性质
租房交付的押金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后果,旨在保护双方的利益。
一方面,可以保证出租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一旦承租人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如拖欠房租、损坏房屋物品等,此时出租人有权用押金抵扣损失;另一方面,由于承租人处于弱势方面,其交付押金则可规避随时被出租人赶走的风险。
我国虽无法律对租房押金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从上述来看,租房交付的押金更多体现的是一种违约担保,而担保的范围在于:
1、承租人迟延交付租金及其利息;
2、承租人迟延交付的物管费、水电费、电话费及其滞纳金;
3、承租人因违反对租赁物的保管义务或损坏租赁房屋及其设备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之债务。
2、租房押金的效力
承租人交付押金的行为,实质上是附随于房屋租赁合同的从合同。押金合同自承租人交付押金时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对于承租人而言,押金合同成立,会产生以下的效力:
(1)承租人需要依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押金。交付押金除了是押金合同生效的要件,实践中,交付押金还是房屋租赁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2)合同终止时,承租人享有押金返还请求权。也即,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何种原因,承租人都不得请求返还押金。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关系终止时,承租人虽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押金,但承租人若存在损害出租人利益的行为,如破坏了房屋物品等,则需扣除一定的押金作为损害赔偿。
对于出租人而言,押金合同的效力在于:
(1)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拖欠租金、损害房屋物品等的,出租人可从押金中扣除、抵充自身因此造成的损失。
(2)合同关系终止时,出租人具有返还押金的义务。在承租人依约返还租赁物的前提下,出租人应如数返还押金或者返还已扣除损害赔偿后押金的余额。
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和承租方都必须遵从国家法律规定,履行双方约定的合法行为,这才是对自身最有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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