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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商场滑倒,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发布者: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0日|分类:医疗纠纷 |1058人看过

      顾客在商场不慎踩水滑倒,且造成骨折,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应该自认倒霉吗?还是说,商场应承担本次意外造成的损失?

     上周三早上,王婆婆如同往日带着孙子去离家最近的游乐场玩耍。谁知刚进商场,王婆婆就被门口的一滩水渍滑倒。经医生诊断,王婆婆这一摔倒造成了股骨颈骨折。目前,已花去医疗费接近2万元。

      王婆婆的儿子认为,商场作为经营者,未保障地面干燥,未尽到保障顾客人身安全义务,此次意外事故的损失应由商场全额承担。而商场方面表示,王婆婆系自己摔倒的,责任应自己承担。

      问:商场是否具有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此次事故中,商场作为经营方,是否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该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由此可知,商场作为经营者,不仅具有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还有保障顾客财产安全的义务。若顾客在商场遭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可以向商场主张赔偿。

      另外,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商场作为公共场所,应尽到安全保障消费者的义务,比如在有水渍的地方放置明显的警示牌。王婆婆因商场未尽到保障义务而造成人身损害,商场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王婆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商场等公共场所活动时,也应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因此根据公平原则,王婆婆也应当承担此次意外的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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