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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哪些情形下当事人一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发布者: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445人看过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本来是很严肃的话题,可如今,闪婚、闪离却是生活常见的现象。那么,夫妻双方离婚,在什么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呢?

★ 案例详情 ★

小林与小李相识不到1周,陷入热恋深渊。交往未满1个月,双方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半年,因生活琐事等,小林与小李吵闹不断,小林甚至多次对小李实施家暴。后小李出轨于甲,并与甲同居,生下一子丙。

现小林、小李分别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问:此时,双方能否请求对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 案例评析 ★

上述案例中,小林对小李实施家庭暴力,小李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甲同居并育有一子,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双方对离婚均存在过错,故双方均无权请求对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除上述2种“实施家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情形外,我国《婚姻法》还规定了因以下情形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对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1)夫妻一方重婚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对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例子:甲与乙结婚后,又与不知情的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此时,甲的行为构成重婚。此时,乙可以起诉离婚,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需同时提出,过后不受理)。相反,甲起诉离婚,乙仍然有权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时效为离婚后1年内提出。

(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有权请求对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例子:甲与乙结婚后,育有一女丙。甲思想传统,重男轻女,经常虐待丙。此时,乙可以起诉离婚,并请求甲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3)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导致另一方损失,另一方有权请求对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例子:甲与乙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一房屋,约定房屋共有。婚后,夫妻因观念差异,感情不和。后甲因经营周转苦难,在未征得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共有房屋出卖给丙。此时,乙可以起诉离婚,并要求甲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需注意,主张上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前提,在于“离婚”,包括“我要离婚”、“我同意离婚”以及“离婚了”。换言之,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双方未离婚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或者法院未判决双方离婚的,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一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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