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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该如何维权?

发布者: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483人看过

实践中,不少劳动者对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及主张经济补偿金这两项内容存在一定的误区。比如,认为只要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未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

那么,事实上,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呢?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属于上述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7种情形。因此,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作第2个月起至第12个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同时意味着除了上述7种情形外,其余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过失,劳动者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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