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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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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使用出事故车主应当承担责任

发布者:项磊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473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被告马X驾驶属于其父亲被告马XX的车辆在张湾区青岛路东风东沟康发公司砖厂院内路段,因观察不周,将原告任X撞伤。原告受伤后遂在十堰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手第4掌骨骨折,左手软组织严重挫伤,住院30天.

该交通事故经十堰市公路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第201432140号>认定书,认定被告马超负全责。该车未购买保险。

【本案的争议焦点】

被告马XX是否应当赔偿责任?

被告马XX因为重大过失导致未对自己所有的车辆购买交强险,交强险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必须交纳的保险。被告马XX的重大过失导致马X使用的车辆发生事故后未进行及时对原告进行赔偿。且本案中二被告是父子关系且生活在一起,双方共同对车辆进行管理和使用,故本案中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被告马X驾驶属于其父亲被告马XX的车辆在张湾区青岛路东风东沟康发公司砖厂院内路段,因观察不周,将原告任X撞伤。原告受伤后遂在十堰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手第4掌骨骨折,左手软组织严重挫伤,住院30天.

该交通事故经十堰市公路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第201432140号>认定书,认定被告马超负全责。该车未购买保险。

【本案的争议焦点】

被告马XX是否应当赔偿责任?

被告马XX因为重大过失导致未对自己所有的车辆购买交强险,交强险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必须交纳的保险。被告马XX的重大过失导致马X使用的车辆发生事故后未进行及时对原告进行赔偿。且本案中二被告是父子关系且生活在一起,双方共同对车辆进行管理和使用,故本案中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项磊律师,男,汉族,取得法学本科本科文凭,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现执业于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十堰
  • 执业单位: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320********2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