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施老师是某学院女老师,青年丧偶,一直寡居。2012年,她认识同为高校教师、中年丧偶的吴某,两人交往频繁,并于2013年元月重新步入婚姻的殿堂。2013年3月,施老师所在的学校集资建房,因为场地紧张,所以学院规定没有房子的教职工才能报名。施老师虽然自己名下没有房产,但是吴某已经得到单位分配的集资房,所以施老师不符合报名条件。为了争取这套集资房指标,施老师遂与吴某办理了离婚手续。
然而,还没有等施老师分到房子,她很快遇到了第二次失去丈夫的痛苦——丈夫吴某去世了。随后的继承问题更令施老师心力憔悴。吴某留下的价值六十万元的房子和十万元的存款,令其三个子女垂涎三尺,他们声称既然施老师已经与吴某离婚,那么施老师并非吴某的配偶,无权继续居住在吴家,也无权分得任何遗产。施老师当然不服,拿出与吴某的一份《合同》给几个子女看——原来,施老师与吴某当年假离婚时,为了预防日后有什么不测,预先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二人是假离婚,目的在于取得吴某学院的住房;一旦吴某分到住房,两人就复婚。然而,这份合同并没有得到吴某子女的认同。同年5月,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僵持不下,施老师被吴某的三个子女强行赶出家门。随后,施老师将吴某的子女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吴某的遗产。
【律师分析】
吴某的三个子女接到法院传送的诉讼文书后,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本律师向其分析了案件的法律关系,指出其父亲与施老师既然已经离婚,那就不再是夫妻,尽管二人仍以夫妻关系同居,且外人也认为二人仍是夫妻,但自1994年之后,我国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的说法,二人不能构成事实婚姻,遗产的分配自然不能因为二人这种关系而受到改变。至于其父亲与施老师的《合同》,纵然其称不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那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合同,施老师自然不能以此主张其与吴某的婚姻关系,也不能依靠因此而继承吴某的遗产。
吴某的子女对本律师的分析表示信服,遂由大哥吴硕聘请本律师为其代理人办理此案。
【审判结果】
得到法庭开庭通知后,本律师向吴硕阐明:“法庭会先行调解,我认为施老师照顾令尊,毕竟付出了很多,遗产可以适当分一点给她。《继承法》规定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也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我认为施老师是符合条件的。”吴硕等人表示同意。法庭开庭后,双方同意调解,最后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施老师获得吴某十万元遗产。至此,案件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