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男与玉女于2010年认识,然后开始恋爱,并于2014年办理结婚登记。年底,贺男在玉女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向他人借款20万元,随后将这20万元输的精光,玉女知道后,吵着要离婚。贺男同意离婚,但是要求玉女分担20万元债务,理由是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不同意离婚。
玉女当然不愿意承担债务,想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婚姻问题,但是又担心法院判决自己和对方一起承担债务,于是就找到本律师。我听了事件详细经过之后,告诉她没有必要担心要承担债务,尽管上告。
法庭上,贺男的律师一再援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主张20万借款发生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玉女不能证明出借方与贺男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贺的个人借款,也不能够证明借款钱夫妻约定各自借债各自负责,所以这20万元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玉女当然当承担还款责任。
对此,本律师早有准备,首先指出评判是否共同债务,应从婚姻法立法本意来分析,夫妻根本没有共同举债的故意,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且应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该债务没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玉女没有享受到举债的好处,当然不应负担债务。《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过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不合理的,会给现实生活带来很多问题。其次,本律师指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效力只及于合同双方,借款合同可以约束贺男和债权人,但是不能约束玉女,即使债权人要主张债权,那也是应该另案处理。
结果,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主张,判决双方离婚,20万元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另案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