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声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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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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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发布者:朱声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119人看过

上个月,王某家人找到我,说明来意,便急匆匆地委托我为王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律师。当时已经快开庭审判了,我接受委托后,赶紧赶赴当地检察院,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又会见了被告人,随后奔赴各地调查取证,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之后,决定作有罪辩护。法庭上,我表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ХХ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现就被告人王ХХ在盗窃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情节及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

法庭上,我指出被告人王ХХ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主观上没有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犯罪前表现一直很好,是个本份人,主观恶性非常小,且犯罪情节非常轻微,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非常小,他也不是矛盾的制造或激发者,不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更无任何主动挑衅行为,在盗窃中是被动参与者,其行动是消极的,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是必须适用重刑的罪恶之人。

特别地,我抓住几点应该或者可以减轻刑罚的理由,做了重点论述。首先,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明王ХХ在案发后自动投案自首,检察院在起诉书中也认定王ХХ系自首。这充分证明王ХХ是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主动、直接投案自首的,根据相关规定,至少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甚至可能免除处罚。其次,王某盗窃事出有因,被盗窃方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从本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中也可以看出,被盗窃方曾经在广庭大众之下辱骂王某,且将王某背包撕扯烂掉是激起王某盗窃泄愤的导火索,所以被盗窃方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存在明显的过错。根据规定,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因此,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各被告人的责任。再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真诚的悔罪表现,较轻刑已足够达成惩罚、教育的目的,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符合刑法目的。更何况,王某及其家属积极主动全部赔偿了受害人家属,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

据检院的指控,王某应判有期徒刑两年以上。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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