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个学生李某找到我,想让我起诉她丈夫,为她主持公道。
经过耐心询问,我了解到事情是这样的。2013年,李某和丈夫陈某在工作中认识,经过半年交往,二人准备结婚。陈某早年通过打拼,自己买了一套房子。李某向陈某提出要求:如果结婚的话,男方必须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陈某答应了。二人遂用文字约定“双方登记结婚后,陈某将李某的名字写到陈某的房产证上,并到房管所办理相关手续,如有违反,则陈某须赔偿李丽人民币50万元”。看着着这份婚前协议,李某感到很幸福,认为陈某对自己是真爱。
2014年8月,双方如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婚后,李某多次要求陈某办理房屋产权手续,陈某多次以种种借口拖延,就是不肯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夫妻两人为此产生矛盾,争吵不休。
在这种情况下,李某觉得陈某不值得托付终身,便拿着婚前协议来找我,商量怎样起诉她丈夫,既离婚,也要讨回自己应得财产。
我一看这份协议就感到非常为难,因为这份协议应该属于赠与合同,赠予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赠予方在赠予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房产赠予的,应予准许。法律上,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所以,我明确告诉李某,如果起诉到法院,你是会输掉官司的。
李某又问:“那么能否要求陈某赔偿伍拾万元呢?”我也做了否定的回答。依据在李某以财产作为登记结婚的条件,明显违反公序良俗,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李某听后,皱着眉头走出了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