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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清算

发布者:罗培君律师公司法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5日|分类:公司解散 |386人看过


解散清算

解散清算是指企业因经营期满,或者因经营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业不宜或者不能继续经营时,自愿或被迫宣告解散而进行的清算。解散清算可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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