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或多卖”两份或多份房屋买卖合同 都有效时的买受人的权利保护顺位
“一房二卖或多卖”,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将同一套房屋分别出卖给两名或多名购房人,就同一套房屋和两名或多名购房人分别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一物二卖或多卖,亦没有明确规定因一物二卖或多卖而当然否定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买卖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该买卖合同即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
也就是说,这两份或多份买卖合同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的,均为有效的合同。即并不因为房主在先订立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房主订立的第二份或以后订立的其他房屋买卖合同就必然无效。如此一来,房主“一房二卖或多卖”将产生两份或多份合同义务,任何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房主都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两份或多份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应按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依法确定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