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关于人民法院权益保护和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届满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权利人胜诉权消失
即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并获得支持的权利消灭,原告提出已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过法定时间,权利人仍然享有实体权利,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权利人仍有权受领。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3、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规定
诉讼时效事关公共利益,因此,当事人对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或者缩短、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等事由的约定无效。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该期间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诉讼时效期间具有法定性,不能由当事人约定。第二,诉讼时效期间具有可变性,可以依法中止、中断和延长。第三,诉讼时效期间具有强行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也不得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
通常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以下三种: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于一般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寿保险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三)最长诉讼效期间,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时效期间。如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何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2、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3、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
五、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消灭,待该法定事由终止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表明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这当然属于合法阻却诉讼时效完成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通常是指义务人承认并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义务人向权利人同意履行义务,可以使权利人无须再通过其他方式明确和维护权利,这时该权利人没有行使权利,不应理解为其怠于行使权利,故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中止。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是其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应该说这也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这些事由当然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这些情形应当都属于这一情形。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已经改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将不再适用。其他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不冲突的诉讼时效条款,可以继续适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可以继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