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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委托法律关系

发布者:罗培君律师公司法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0日|分类:公司法 |3886人看过


股权代持: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委托法律关系

 

一、股权代持的相关名词及定义

隐名股东,是指实际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实际享有出资权益,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均未记载其为公司股东,或者记载的持股数额少于其实际持股数额的投资者。

显名股东,是指未实际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实际享有出资权益,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工商档案记载其为股东,或者记载的持股数额多于其实际持股数额的投资者。

股权代持,是指显名股东按照约定持有隐名股东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者股份。

二、股权代持形成的原因

1、规避法律规定

规避法律规定是股权代持的最主要原因。具体情形为(1)为规避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不能超过50人)的限制而将实际出资者挂名在其他股东名下;(2)为规避某些依法不能进行投资、经营的法律规定(如根据法律规定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现役军人等不能投资、经商);(3)为规避持股比例限制而将实际出资挂名在在其他投资者名下;(4)为规避境内自然人投资中外合资企业或者境外自然人在国内投资的限制;(5)其他规避法律规定的情形。

2、私人偏好或者预防法律风险

有些投资者处于个人隐私考虑,不希望更多人知晓其财富状况而将其实际投资挂名在他人名下。有些投资者对外负有债务,为逃避其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而将自己的实际投资挂名在其他人名下。

3、享受国家相关政策、税收等优惠

在我国某些地区,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适用不同的经济政策、税收优惠,比如残疾人、下岗职工、归国留学生、港澳台同胞、退伍军人等享有相关的政策、税收优惠。这种情况下,某些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就会将自己的实际出资挂名在其他人名下进而享受相关政策、税收优惠。

三、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股权代持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股权代持其实质为委托持有股权,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是委托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该种委托关系予以承认、保护。如双方的委托持股协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该种委托关系依法予以承认、保护。其相关主要规定如下:

1、隐名股东未经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为公司股东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如股权代持协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合同无效情形的,该协议有效;

3、隐名股东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人民法院不支持隐名股东变更为公司股东和对公司的签发出资证明书、在公司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中记载其为股东并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要求;

4、名义股东擅自处置其名下的挂名股权而隐名股东请求认定该处置无效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四、股权代持对隐名股东及显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1、对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不禁止股权代持的存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支持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性,认定其法律效力。但是,如股权代持协议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合同无效情形的,该协议无效。

2)所代持的股权被显名股东擅自处置。由于显名股东的身份及便利,显名股东存在擅自处置其所代持的股权的道德风险。

3)隐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的法律纠纷。如公司过半数的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身份及投资存在异议,隐名股东的显名请求将无法实现。

4)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即使股权代持被确认为有效,该协议对善意第三人亦不具有约束力,隐名股东亦不能以工商登记不实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显名股东对其代持的股权进行了质押、转让等行为,或者因显名股东自己的原因导致挂名股权及其相对应的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强制执行,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为实际投资人为由阻却这些行为,隐名股东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显名股东追偿。

2、对显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1)承担投资亏损的后果并因此承担债务。由于显名股东为公司工商登记的公司股东,股权代持协议对外不具有约束力。如公司经营中发生亏损,那么显名股东在隐名股东认缴出资额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违约时或者股权代持协议无效时,需对隐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3)需对公司或者第三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如隐名股东对公司认缴出资不到位而公司资产又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显名股东需向公司或者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虽然其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向隐名股东追偿。

五、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

     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隐名股东诉讼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要提供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委托合同或者代持股权协议,或者双方就股权归属、投资风险承担等事项形成了共同意思表示或者作出过口头约定的确实、充分的证据。隐名股东仅提供显名股东对公司的投资资金来源其本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为公司实际投资人及隐名股东的身份。

六、股权代持的法律建议

1、投资人尽量避免选择由他人代持股权的方式投资公司;

2、如果必须采取股权代持形式进行投资公司,实际出资人要及时与显名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协议最好不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协议要明确双方的股权代持法律关系,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3、隐名股东要尽可能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时刻关注其委托代持的股权,是否存在代持股权被显名股东处置的情况,在得知被处置前,争取取得公司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将自己显名为公司股东。

4、隐名股东要尽量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显名,并保留好公司其他股东明知其实际投资人身份及股权代持的证据(如有)。

5、公司股权发生变更时,要及时作出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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