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鑫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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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王庄镇北马村村民委员会与李XX、夏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付鑫茹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4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曲阜市王庄镇北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曲阜市王庄镇北马村。
法定代表人:李XX,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山东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XX,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系李XX之妻,1969年2月18日出生,住曲阜市,特别授权。
被告:夏XX,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原告曲阜市王庄镇北马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马村委)诉被告李XX、夏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马村委的法定代表人李XX及其诉讼代理人付XX、被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夏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马村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村机动地承包合同书》;2、判令被告返还承包土地,清除地上附着物并回复原状;3、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承包费46931元及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14日);4、判令被告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返还承包土地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XX与被告夏XX系夫妻。2013年2月3日,我村委与被告李XX签订《村机动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由被告李XX承包我村位于圣鲁源合作社的20亩土地,承包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1日,承包费为前五年每年每亩600元,五年后每年每亩700元,费用一年一交。合同签订后,我村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我村委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不支付,并实际占用承包地至今。为维护村委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诉至法院。
被告李XX、被告夏XX辩称,双方合同签订之前,地上就有栽种的树木;双方合同并没有约定承包费一年一交;村里没有打电话通知缴纳承包费;不同意解除合同,同意缴纳承包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2月3日,原告北马村委与被告李XX签订村机动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由被告李XX承包位于圣鲁源专业合作社的机动地20亩,承包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承包费为前五年每年每亩600元,五年后价格变为每年每亩7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土地,被告李XX缴纳了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的承包费24000元,之后未再交纳承包费。故原告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北马村委与被告李XX签订村机动地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李XX交付合同约定的全部土地,被告李XX应当及时向原告交纳土地承包费。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村机动地承包合同是否应该解除。二被告辩称双方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承包费为一年一交,原告亦未通知其缴纳承包费,故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不应该解除。本院认为,原被告合同中虽没有明确约定承包费的缴纳时间,但是从2015年9月2日至今,二被告已经四年多没有缴纳承包费,致使原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且根据双方承包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被告李XX在承包土地期间不得取土,不许栽树,如违反村委可以收回承包地。但是承包的土地上目前仍有栽种的树木,二被告虽辩称该树是2013年签订合同之前种植的,且被告李XX经营的曲阜市圣鲁源专业合作社允许种树,所以被告李XX未违反合同约定。本院认为,被告李XX未提交证据证明承包地上的种植的树木是双方签订合同之前种植的,即便承包地上的树木是2013年之前种植的,那么在双方合同签订后,二被告也应将树木移除,继续种植树木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且二被告提供的曲阜市圣鲁源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营业执照显示的业务范围主要是粮食种植,没有树木种植的业务范围。故被告李XX拖欠承包费及在承包地上种植树木的行为属于违约,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与被告李XX双方签订的村机动地承包合同应予以解除。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李XX解除村机动地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李XX应返还承包地,并清除地上附着物,恢复原状。但考虑到被告李XX在该承包地上种植了树木,考虑实际情况,为被告李XX预留返还承包地,并恢复原状的时间为本判决生效后的60日之内。关于被告李XX应支付的承包费的数额,从2015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1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前五年应按照每年每亩600元计算,五年后价格变更为每年每亩700元,故承包费为50000元(600元/亩/年*20亩*3年+700元/亩/年*20亩*1年);从2019年9月2日起至被告李XX实际返还承包地止,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应按照每年每亩700元计算。关于被告夏XX的责任问题,被告夏XX虽未在承包合同上签字,但是其表示同意缴纳承包费,应共同承担缴纳承包费的责任。关于原告要求的利息,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曲阜市王庄镇北马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XX签订的《村机动地承包合同书》;由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承包的土地恢复原状后交付给原告曲阜市王庄镇北马村村民委员会;
二、由被告李XX、被告夏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曲阜市王庄镇北马村村民委员会从2015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1日的土地承包费50000元;由被告李XX、被告夏XX支付原告曲阜市王庄镇北马村村民委员会从2019年9月2日起至承包地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承包费(按照700元/亩/年*20亩计算);
三、驳回原告曲阜市王庄镇北马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3.28元、保全费486.64元,由被告李XX、夏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付鑫茹律师,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刑事业务部主任、合伙人律师。山东省律师代表、济宁市优秀律师,济宁市十佳青年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