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是一项越来越受人们欢迎的冬季运动,也是一项危险性很高的室外娱乐活动。每年寒冷冬季里,总有许多人在滑雪运动中摔伤、撞伤,使健康受损害,给精神带来痛苦。
人们在滑雪中受伤的情景和原因千差万别,责任方和责任比例也各不相同。有些伤害是由于滑雪者本人的过错引起,有些伤害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还有很大一部分的伤害是因混合型过错所引发。在本期案苑版中,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审结的杨某在滑雪中造成的人身伤害案件,就属于一果多因,即杨某的伤害结果,是由滑雪场经营者、第三人邱某和滑雪者杨某本人的混合过错引发,因此,各方依照各自过错的大小承担了相应责任。
另一个案例中,滑雪者康女士被另一位滑雪者即第三人刘某撞伤,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判令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滑雪场经营者因为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一定过错,须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究其实质,相当于一种保证责任,与保证中的一般保证类似。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滑雪运动既充满乐趣,也潜伏危险,因此,滑雪场经营者应当做好安全提示、防护救助,滑雪者应当瞻前顾后、谨慎小心,任何时候都不能得意忘形,给祸患留下可乘之机。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