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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道两相撞雪场承担主责

发布者:吉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698人看过

滑雪是很多人在冬季的首选休闲运动方式,但在休闲运动中如果疏于安全防范,极易发生伤害。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为运动时疏忽造成的人身伤害案件,判决滑雪场和运动者均承担相应责任。

2012年1月2日,杨某和朋友一起来到某生态旅游公司经营的滑雪场滑雪。当日下午5时左右,杨某以S形从高级雪道滑下时,被以直线下滑的邱某撞倒,造成头部受伤,几经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3.6万余元。因留有后遗症,出院后需家人予以生活护理,杨某将邱某和生态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自己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

对于杨某被认定的各项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令由生态旅游公司承担30%、邱某承担40%、杨某自行承担30%责任,对此,三方均不服,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昌吉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滑雪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根据滑雪场所相关管理规范,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生态旅游公司虽在滑雪场内设置警示牌及循环播放相关安全提示,但由于滑雪是一项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管理者在提供服务时为滑雪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确保其人身安全。然而,在滑雪场现场,生态旅游公司在滑雪者人数众多的情况下未对其选择雪道及滑雪方式进行指导,也未配备巡查人员对雪道滑雪人数进行限制、疏导,导致直线下滑的邱某和S形下滑的杨某发生碰撞,造成伤害,也未对杨某及时救助,因此生态旅游公司应对杨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邱某作为杨某后方的滑雪者,应保持与前方滑雪者的距离并控制自己的速度,因其在下滑中未顾及前方滑雪者的优先权,将前方滑雪者杨某撞伤, 邱某对此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知悉滑雪是一项危险性很高运动,其在滑雪时没有顾及周边环境,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

昌吉州中院终审后认定杨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35.2万余元,依据侵权责任法及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判决由某生态旅游公司承担60%,邱某承担20%,杨某自行承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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