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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区被撞伤场方补充赔偿

发布者:吉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628人看过

滑雪摔倒后,工作人员将其带到拖牵迂回站,并放置了几个警示桶,不料没过多久其他滑雪者失控,冲入拖牵迂回站导致人员受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滑雪失控者赔偿伤者所有损失,滑雪场需承担四成的补充赔偿责任。

据了解,当时康女士在滑雪过程中不慎摔倒后,被工作人员带到拖牵迂回站下侧,并放置了几个锥形警示桶。没多久,和康女士在同一雪道的刘某试图从警示桶中间滑过时失控将康女士撞伤。为此,康女士住院治疗14天,花费医疗费3.3万余元,鉴定为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康女士将刘某和滑雪场诉至法院, 要求双方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5.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刘某在已看到警示桶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的减速、避让措施,直接从锥形警示桶间穿过,由此导致康女士被撞伤,其行为与康女士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当对康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滑雪场工作人员将康女士带到事发地点,即应对康女士人身安全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所设置的锥形警示桶并不足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故应该承担在其能够防止损害发生的范围内对康女士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刘某赔偿康女士各项损失11.6万余元,滑雪场支付康女士合理损失的40%即4万余元补充赔偿款,滑雪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向刘某追偿。

对于滑雪场承担的四成补充赔偿责任,法官庭后解释称,补充责任不同于连带责任,其差异还表现在执行工作中。以本案为例,滑雪场对康女士合理损失的 40%,即4万余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刘某与滑雪场在规定期限内都不履行义务,法院在执行时,只有在刘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才可能对滑雪场采取执行措施。而如果滑雪场承担连带责任,则法院可以选择执行任一被执行人,无需在查证刘某无财产后再执行滑雪场的财产。两者相同之处是滑雪场承担责任后,可进一步向第三人即刘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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