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5日,小学生童童报名参加了某滑雪场举办的为期4天的寄宿制滑雪冬令营,交纳了2000余元的冬令营费用。没想到开营后不久,童童就在上课时摔伤,致左小腿胫骨骨折。童童父母认为,由于滑雪场管理不善才导致童童受伤,为此,童童及家人将滑雪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滑雪场赔偿医药费等 1.6万余元。
法庭上,滑雪场同意对童童所受损失的合理部分进行适当赔偿。但同时认为,童童的父母应当意识到,滑雪本身就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运动,不同意赔偿其过高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童童是未成年人,到滑雪场组织的滑雪冬令营接受培训,滑雪场作为组织者应加强对其安全保障义务。童童在活动中受伤,滑雪场也认可对该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对于童童因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滑雪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童童要求的营养费和护理费,因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法院考虑到童童的伤情进行酌定。
据此,法院一审判令滑雪场赔偿童童医疗费等4660元。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