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章x告诉邻居陈x,他有门路可以帮其儿子陈x东在铁路系统找一份工作,但陈x需付一笔费用。随后,陈x向章x支付了1.5万元现金,章x当场出具收条:“今收到现金1.5万元办工作款项,如工作办不成,现金如数退还”。之后,陈x和章x找人给陈x东伪造了大专毕业证。
同年6 月,在章x带陈x东办理劳动合同、培训事宜期间,陈x往章x的银行账户上汇了4000元。同年7月,陈x东与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到铁路系统工作。工作了一段时间,陈x东对岗位不满意,在调岗未果后离职。陈x认为,章x没能为儿子办成工作,应当退还所付的1.9万元。为此, 双方闹上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在主观上均存在过错,为谋取不当利益,采取了不当手段,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判令章x返还陈x9500元。宣判后,章x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听后表示,陈x、章x口头约定由章x给陈x的儿子找工作,陈x给付章x报酬,为达目的双方伪造大专学历,在此过程中,双方谋取的均为非正当利益,并采取了非正当手段,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双方均存在过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内容违法的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