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直蹿阳台引火灾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本报记者刘建
梁先生一家在家门口燃放烟花爆竹时,不料其中一支烟花突然偏离方向,直蹿14楼业主谢先生家的阳台。当时,谢先生家中无人,火星引燃阳台易燃物品后,大火从阳台开始蔓延,高温烟气流经客厅向厨房、卫生间和卧室蔓延,后经消防部门到场全力扑救,终于将大火扑灭,但已造成谢先生家财产巨大损失。此后,谢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梁先生夫妇索赔各项损失100余万元。
对此,梁先生夫妇辩称,谢先生外出时不关闭阳台窗户,且在阳台内堆放易燃纺织品, 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小区物业疏于管理,未在小区布告栏内张贴小区划定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的告示;自己在非指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时,物业也未及时制止;消防人员灭火时,消防龙头没有水压延误救火时间,故物业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非谢先生财产受损的侵权人,其即使在管理上有瑕疵,也仅对梁先生的赔偿责任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现谢先生只要求梁先生夫妇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对被告梁先生夫妇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至于赔偿费用,法院结合鉴定、评估及相关事实予以确定。
据此,法院一审判令梁先生夫妇赔偿谢先生家各项损失35.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