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燃放烟花炸伤眼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皓子
2013年大年初一晚间,家住江苏省宜兴市xx镇某村的小吴吃过晚饭后,到门外场地上燃放烟花。放完烟花后,隔壁邻居沈大爷表示家中也有一个“大喜日子”牌烟花,请小吴帮忙燃放。小吴答应了沈大爷的请求。小吴将烟花点燃后,烟花火焰突然喷出,将小吴右眼炸伤。由于伤势严重,其右眼眼球最终不得不摘除, 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事后,小吴将沈大爷告上法庭,索赔79万余元。
庭审中,沈大爷认为其跟小吴没有明确的法律关系,是烟花的质量有问题,小吴应向销售商或生产商主张权利,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小吴放烟花的方式不当,点燃后未及时避让,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沈大爷主动要求小吴帮忙放烟花,双方形成了帮工关系。烟花作为一种危险品,小吴在燃放时应当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从事发烟花照片可以看出,烟花四周没有炸裂,而是从上方冲出,如果小吴点燃烟花后及时撤离是有可能避免损失的。小吴没有及时撤离,且点燃方法不当,具有一定的过错。
据此,法院认定小吴承担30%的赔偿责任,沈大爷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令沈大爷赔偿小吴各项损失合计3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