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炮合格无证据突爆伤人厂家赔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王立军高岩赵裕宁
“好福气”牌烟花爆竹,并没有给80后女青年李某带来好福气。李某燃放鞭炮时发生炸膛,自己的鼻梁骨被崩得多处骨折。近日,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烟花爆竹生产制造商赔偿了李某各项损失近7万元。
去年正月十五,李某在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车行附近鞭炮销售点购买了一个“好福气”鞭炮。当日18时许,李某在点燃“好福气”鞭炮的瞬间,鞭炮突然炸膛,李某鼻子及面部多处被炸伤。李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鼻骨开放性多发骨折、畸形,鼻中隔骨断裂错位、局部塌陷。
手术完,李某又进行了二次手术。手术后李某出院休养了半年,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李某将鞭炮零售业主刘某、鞭炮批发商、生产商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12.7万元。
在法庭上,零售业主刘某表示,“鞭炮是在我这儿买的,但我有营业执照。货都是在指定批发点儿批发的,我没责任。”批发商称,“公司为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并非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我没责任。”生产商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认为,“受害人李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是我家生产的鞭炮将她炸伤。另外, 公司具备合法生产资质,鞭炮出厂前均经过当地质监部门严格检验,不存在质量缺陷。我没责任。”
审理此案的沈河法院审理后查明,根据生产厂家提供的烟花爆竹产品出厂检验抽样及检验记录单,“好福气”鞭炮的质量检验方式为抽样检查。
法院认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厂家虽然提供了鞭炮的出厂检验抽样及检验记录单,但鞭炮的质量检验方式为抽样检验。鞭炮厂商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李某燃放的鞭炮属于合格产品。事发时,李某在点燃鞭炮的瞬间鞭炮突然爆炸,可以说明李某购买的鞭炮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作为鞭炮的生产者,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6.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