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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事故年节高发心系安全远离伤害

发布者:吉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619人看过

燃放事故年节高发心系安全远离伤害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老胡说法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喜庆节日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一项传统民俗,寄托着人们辞旧迎新、祈福表意、镇邪驱灾的良好愿望。

然而,烟花爆竹又是一种易燃易爆物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危险性。因此,无论是生产者、销售者还是使用者都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产品质量,杜绝安全隐患,严格依照警示说明和操作规范进行燃放,切实保障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由于产品缺陷而造成使用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使用者既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在现实生活中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和原因是十分复杂的。比如,本期的一个案例中,沈大爷主动要求小吴帮忙燃放烟花,结果造成小吴被烟花爆竹炸伤眼睛。从民法角度而言,沈大爷和小吴就形成了帮工人和被帮工人的法律关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受害人在帮工活动中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还比如,本期另一个案例中,仲继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预见到燃放烟花潜在危险和后果,燃放前应该谨慎、仔细阅读烟花燃放方法、地点和注意事项,其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应当阅读而没有阅读,既没有按照规程操作,又不能证明烟花爆竹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自身伤害的后果就应当由自己负责。

年年岁岁“伤”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每年新春佳节、元宵节都是燃放烟花爆竹的高潮,因此也是烟花爆竹造成伤害的高发时段。我们期待无论是烟花爆竹的生产者、销售者还是使用者都能把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力争做到零事故、零伤害。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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