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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后遗症八年后复发原责任单位经诉讼须赔

发布者:吉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779人看过

中毒后遗症八年后复发原责任单位经诉讼须赔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

□本报记者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武运波

新疆乌鲁木齐市民王x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差点丧命。8年后,王x一氧化碳中毒后遗症复发,再次引发纠纷。

2005年2月20日,王x从新疆某电器有限公司购买了广东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一台,生产公司负责安装。同年3月5日,王x在家洗澡时,因燃气热水器安装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其一氧化碳中毒。因抢救及时,王x脱离生命危险。

之后,王x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两家公司共赔偿1万余元。

2013年8月28日,王x一氧化碳中毒后遗症复发,出院后,王x向热水器销售公司和生产公司索赔遭拒,王x再次诉至法院索赔损失。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令热水器生产公司赔偿王x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6934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病历、出院证及疾病证明书,可证实王x系一氧化碳中毒后遗症住院治疗。产品质量包括安装质量,王x在使用燃气热水器时,因热水器安装质量不符合相关要求, 致使其一氧化碳中毒,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对产品安装质量负责。销售公司作为涉案热水器的销售者,对王x的损失不存在过错,故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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