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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定期限惹纠纷

发布者:吉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634人看过

借款未定期限惹纠纷

( 2013-07-28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

□本报记者吴亚东本报通讯员陈志龙

2011年3月20日,阿敏急需资金周转,便向朋友阿新借款3.2万元,并由阿敏亲笔书写了一张借条给阿新,但是在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阿敏自借款后,阿新多次向阿敏催讨,但阿敏总以尽快归还为借口一拖再拖,至今分文未还。无奈之下,阿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阿敏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2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近日,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上述民间借贷案,判决阿敏应立即偿还阿新借款3.2万元,还须给付相应的利息。

法官表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属于不定期无息借款。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不定期借款,借款人可以随时向出借人还款,而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故阿新要求阿敏偿还借款本金3.2万元,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原告要求偿还相应的利息,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在本案中,阿敏在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需要支付利息给阿新,因此,阿敏无须支付利息给阿新。但阿敏在被起诉后仍不归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需给付阿新自起诉之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法官提醒,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约定高利贷;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此外,催要借款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碍于情面并没有对时效给予应有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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