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售跟踪器当场被抓获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在闹市向过往行人演示并兜售微型摄像机、跟踪器、电视棒等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被警方当场抓获。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以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8日晚,杨某在大丰市区某超市门口向过往行人演示并兜售微型摄像机、跟踪器、电视棒等器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微型摄像机14台、跟踪器两个、电视棒76个。据了解,这些微型摄像机可以暗藏在旅游鞋、皮带、水杯、文胸、领带、手机电池、镜框等物品内,隐蔽性极强。
经江苏省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14台微型摄像机具备通过伪装、隐藏使用方法来拍摄图像及录取语音的功能,属于窃听窃照专用间谍器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但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归案后,杨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
庭后检察机关提醒,近年来,国内一些企业和个人为追逐经济利益,无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器材,不仅对国家安全构成了现实和潜在的威胁,更有部分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的人窃听他人谈话,窃照他人的隐私,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