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球抢位意外伤搭档
( 2013-07-28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
□本报记者徐伟
2012年12月27日,同为重庆大学的女生刘某和男生李某作为一方,与同校同学陈某、王某进行羽毛球混双练习。刘某在前场,李某在后场。李某在接对方来球时,恰遇刘某回头观察,出击的羽毛球不幸击中刘某左眼,导致其左眼严重受伤:左眼球钝挫伤、外伤性前房积血、继发性青光眼、视神经视网膜病变,前后住院17天,花去医疗费近万元。伤好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审理中,李某认为,刘某受伤并非自己的过错所致,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刘某眼睛受伤属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过错,判决李某按50%的比例对刘某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法院认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是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羽毛球运动的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虽然不及其他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风险的球类运动,但是从事该项体育活动也可能出现人身伤害事件,这应当在预料之中。刘某与李某结对组成一方,参加羽毛球混双练习,与对方互为攻守,双方均非专业羽毛球运动员,对球的落点及运动保护均未受过系统训练,李某出击的羽毛球造成本方人员刘某左眼受伤,应属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
最终,法院根据刘某的损害程度,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定由李某按50%的比例对刘某的损失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