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工被辞索赔高温补贴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2012年5月18日,中冶建工集团公司钢结构分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公告,称颜师傅无故旷工,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关系。颜师傅认为,公司并非依法解除,而是违法解除。因为在公告之前,公司要求他到天津项目部上班,而他没有去,并在2012年5月6日至同月18日处于待岗状态,待岗不应该算旷工。
颜师傅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8年至2012年未休年假的补偿及高温补贴、加班工资等费用,共计50万余元。
对此,单位辩称,颜师傅不服从调动,拒绝到天津上班,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为此,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对于高温补贴,该公司称,2011年之前都是支付了的,2012年颜师傅旷工,加上解除劳动关系时高温天气还未到来,所以不存在高温补贴。而且,2011年之前的高温补贴已经超时了诉讼时效。该公司提交了高温补贴发放明细。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虽然举示了高温补贴发放明细,但明细上并没有颜师傅签字,也没有提供发放到颜师傅工资卡的高温补贴银行流水明细,不能证明公司支付了高温补贴。
法院同时查明,从2008年至2012年5月18日,巴南区各年的中度高温天气分别为21天、20天、17天、0天,强度高温天气仅在2009年和2010年存在,分别为4天和5天。根据《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发放高温补贴的标准计算,公司应该支付高温补贴970元。
一审法院还认定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没有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25万余元。